内容:
08年10月1号,我姐在门面前的马路上卖活鱼(天天都在常摊),上午九点多钟本村的一个妇女骑着一辆脚蹬三轮停在我姐摊位前卖豆腐,我姐不让,两人为此发生口角;中午十一点妇女的儿子来了,告诉我的姐夫说让他等着,下午四点这个妇女的儿子带了一个人来到我们的店里,当时店里只有我姐夫一个人正在午睡,小伙子骂骂咧咧进屋,抄起我们家板凳就打我姐夫,为这两个人打在了一起,跟来的那个人帮着拉着我姐夫,把我姐夫按在了地上,我姐夫报完警后住进了医院,请问我们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对方应该给予怎样的补偿?
解答:
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对方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