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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有问题 顾客索赔偿

2008-10-28 16:43:03 来源: 南宁晚报 网友评论 0点击查看

   新买的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前轮突然脱落,张某跌倒受伤,随后将某百货有限公司南宁分店诉至法院,要求该百货公司赔偿损失。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理宣判了这一起因自行车问题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今年6月,张某在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一辆价格为169元的女式自行车。3天后的傍晚,张某骑着这辆自行车经过一段下坡路段时,自行车的前轮突然脱落,导致张某跌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上腭3颗牙齿外伤性缺失。张某认为,是因为某百货公司出售的该辆自行车质量不合格导致前轮突然脱落,才造成自己受伤住院,住院花了5000多元医疗费,耽误了工作,遂将该百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某百货公司认为,张某跌倒是因为其经过下坡路段的时候车速过快,心理紧张,后果是其自身骑车技术问题导致的,百货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生产者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才能够免除责任。张某已经举证证实其购买自行车的第三天,因自行车前轮螺丝松动导致前轮脱落,造成其摔伤,已经履行需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从张某购买自行车至摔伤的经过、原因及事后的协商处理过程,法院依据人们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经验法则,能够推断出是某百货公司销售的自行车在装配的过程中存在产品缺陷(螺丝松动),虽然百货公司提交了自行车生产厂家的质量抽样检验报告,但不能因此就认定该涉案自行车是没有产品缺陷的,且某百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未能举证证明是张某自身使用过程中的其他过错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故法院认定张某的损害与某百货公司销售的自行车存在因果关系,某百货公司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某百货公司需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612元。(记者农勤  通讯员梅晓兰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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