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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 新政9月起实施

2008-8-15 18:40:33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0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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