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姻是否可撤销?
案发地:玉林市陆川县
(怀揣着对美好爱情的向往,以及对于婚后幸福生活的憧憬,罗德森与黄玲盈喜结连理。婚后没多久,妻子便离家出走,而此后的一个消息让罗德森更是受到沉重打击——妻子在婚前就对他隐瞒了重大疾病。)
罗德森和黄玲盈于202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2020年7月3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罗德森给予黄玲盈及黄玲盈的父母总共7.68万元作为结婚彩礼。
婚后一周左右,黄玲盈无故离家出走,罗德森多次寻找妻子未果。直至2021年1月,罗德森才从黄玲盈的父母口中得知,妻子婚前就患有比较严重的精神疾病。
2022年7月,罗德森以黄玲盈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将黄玲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与黄玲盈的婚姻关系,并要求黄玲盈及黄玲盈的父母返还彩礼总共7.68万元。
近日,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姻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黄玲盈婚前已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办理结婚登记前后未如实告知罗德森,导致双方婚后无法共同生活。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并责令黄玲盈及黄玲盈的父母共同返还彩礼7.68万元给罗德森。
法眼观察: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所涉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可以据此新规获得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民法典》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不光作出了可以撤销婚姻的规定,而且还赋予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男子驾车犯烟瘾,低头点烟酿事故
案发地:南宁市良庆区
(吸烟,会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开车吸烟,不光会对自身和乘客的健康造成危害,而且还会导致注意力分散,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不久前,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吸烟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
肇事司机梁荣剑是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农民。事发当日下午5时许,梁荣剑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325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超速行驶,当行至良庆区325国道795km+200m处时,因烟瘾上头,低头点烟时导致车辆驶到对向车道,与被害人梁某强驾驶的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后经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认定,梁荣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强无事故责任。当时,梁荣剑接到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梁荣剑表示谅解。
法眼观察:法院审理后认为,梁荣剑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鉴于梁荣剑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综合案件事实和梁荣剑的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发生车祸致人受伤谁担责?
案发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小黄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然而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却称公司无需理赔,小黄则需要赔偿伤者十几万元,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坛洛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去年7月27日0时30分,小黄开小车行经西乡塘区时,与同向直行的一辆电单车发生了碰撞,造成电单车的乘客小李受伤。交警就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小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随后小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小李因事故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60天,小李花费鉴定费2000余元。经计算,小李因事故受伤导致医疗及残疾所应获得的赔偿为10余万元。为此,小李将肇事车主小黄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小黄认为,自己已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小李的损失。然而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2022年7月27日0时30分,而保险生效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00时00分。此外,小黄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查询中国银保信(CBIT)App,亦未查询到小黄车辆相关电子保险单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小黄为案涉小型汽车购买了交强险,但事故发生时保险未生效,所以小黄的保险公司无需代为赔偿原告小李的损失,即被告小黄要自行承担前述赔偿费用。
法眼观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在这个案件里,实际上被告小黄是在事故发生后当天才购买的交强险。因此也不存在机动车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在此提醒,如果自己的车辆保险合同期满,要及时继续投保,最好是在期满前就续上,否则将会遇到与小黄类似的情况。
开朋友车却不知临时号牌已过期,需要担责吗?
案发地:宾阳东收费站
(朋友间相互借车来开本也不是什么大事,但如果没有确认车辆号牌在有效期内,不仅上路“过不了关”,朋友之间也有可能因此产生纷争,破财又伤情。)
1月9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四大队在宾阳东收费站开展日常检查,查获一辆临时号牌已过期11天的车辆。当事人高某称自己只是帮朋友把车从桂林送至黎塘,并不知道该号牌已过期。
在被交警查获后,高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不愿承担处罚,并打电话和车主争执了许久,其间多次责备车主未将此情况告知他。高某与车主争执得面红耳赤,情绪难以平静,一气之下将电话挂断。
执勤民警见状,便用平和的语气与其沟通,告知高某即使不是自己的车,在上路之前也有义务掌握清楚车辆的基本情况,不能以不知情为由逃避处罚。
经过民警耐心细致的讲解后,高某情绪逐渐冷静并接受处罚。高某与车主的友情后续如何不得而知,但是法律处罚是非常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高某驾驶临时号牌过期的机动车,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
民警介绍,临时号牌是指汽车由于一些手续的办理,还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汽车临时牌照有效期限一般分为15日、30日、90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贴临时牌照要用普通胶带粘贴、双面胶粘贴,应当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以保障驾车安全。
法眼观察:一张过期临时号牌成为检验友情的“试金石”,也让当事人眼中的朋友变成“损友”。透过该案例我们应当知道,不管驾驶的是否为私人车辆,在上路前都应务必掌握车辆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悬挂临时号牌的车辆,需要特别注意号牌是否在有效期内,谨防车辆“无牌裸奔”。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来源:南宁云—南宁晚报 记者 韦薇 陆增安 郑芳 覃锦华 通讯员 李金洪 黄子祥 庞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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