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云—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琴)《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0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各界通报。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李琴摄
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卫东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五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划和建设要求、强化保护和管理措施。
明确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条例》将适用范围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为与乡村绿化、林业造林管理相区分,同时针对县域城镇绿化的实际,根据《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条例》将城市绿化的范围限定为“中心城区、副城新城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并规定具体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明确规划和建设要求
强化规划引领,彰显城市特色。随着城市的发展,绿地的性质和分类也不断细化,各项绿地控制指标也需要不断完善,为践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擦亮我市“绿城”名片,《条例》重点对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依法确定的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并对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林荫路覆盖率、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市建设用地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等绿地指标作了具体规定。
加强部门监管,提升城市绿化建设质量。绿化工程质量是城市绿化的重中之重,直接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景观效果和生态效益。为了确保绿化工程质量,《条例》对绿化工程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验收等环节作了重点规定:
在质量监管方面。重点强化了政府的行业监管职能,《条例》规定,绿化工程开工前需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再区分项目的投资性质,统一纳入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业监管范围;明确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绿化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在人员管理方面。重点明确了专业人员配备,《条例》规定,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该具备与从事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行政监管方面。强化政府监管效能,《条例》明确,对承接本市绿化工程的企业实行信用管理,以信用手段规范企业行为。
强化保护和管理措施
完善管理养护责任人制度,明确管护责任。《条例》针对不同性质的绿地,明确了相应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及其职责,使管护责任更明晰、管理措施能有效落地。
优化审批事项,增强法规实用性、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条例》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事项进行了优化,将其细分为“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和“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两种情形来规定,使审批更简,服务更优。
明确树木修剪、移植、砍伐的相关规范。城市树木是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大规模更新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避免我市发生类似事件,新修订的《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细化了修剪、移植和砍伐树木的具体情形和规范,规定移植、砍伐胸径五十厘米以上树木,以及移植、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必要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或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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