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来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近日,记者走访我市部分商超、农贸市场看到,鲜肉、水产、蔬菜等摊位均不再使用具有“美颜”效果的“生鲜灯”,而是换上了普通灯,生鲜产品在灯光照射下,外观与自然光照射时相比基本没有变化。图为在晟大华园市集,各摊位使用白色灯光作为光源。
记者 黄红锦 摄影报道
编辑:覃凤妮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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