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陈艳华)5月31日下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陈艳华摄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分别是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十二条。

新修订的《条例》结合广西实际,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方面作出相关规定。《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列举方式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的基础安全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计划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如实记录听取意见情况。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按照清单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爆破、吊装、悬挂、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其资格进行核实。

明天是6月1日,既是新修订的《条例》的“激活日”,也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的“开工日”。广西将把《条例》的宣贯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起来,大力推动《条例》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筑牢社会发展安全底线。同时也将《条例》的实施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八大行动”结合起来,在安全理念、安全责任、安全规划、安全法治、安全标准、安全科技、安全工程、安全素质等方面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编辑:唐艺文

责任编辑:唐秋艳

值班编审:汤洁葵


(作者:陈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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