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有什么新变化,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共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办法》对红十字会参与“三献”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志愿者招募、信息录入、捐献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办法》对“三献”获奖人员的优待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可以按照政策享受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等场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
《办法》在“三献”工作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在医疗机构设立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咨询服务区。
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铁路、民航、邮政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绿色通道工作机制,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转运等工作。
红十字会会同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因地制宜设置人体器官(组织)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将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纳入当地惠民殡葬政策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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