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实平】“小过重罚”何时休?法律条款需进一步完善

福建福州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收到5万元罚单,还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加了5万元罚款。近日,福州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罚畸重,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据羊城晚报报道)

获利14元,罚款10万元?该案件一经报道,舆论一片哗然。好在,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程序亦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这起“卖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的执法纠纷就此尘埃落定,但这个案件给我们留下了很大的思考空间。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小过重罚”的案例并不少见。为什么屡屡引发争议,又屡屡再次发生?这暴露出执法部门重处罚,轻监管的短板,也暴露出法律条款宽泛,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因为处罚一旦与执法人员的业绩考核挂钩,就容易发生“处罚看似符合法律规定,却离谱得超出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的情况。

现行《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虽明确有从轻、减轻、不予行政等条款,但像罚款数额起点过高、从轻或者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重要法律条款,缺乏精准操作性、处罚内容宽泛、表述抽象、缺乏客观标准。哪些行为可从轻处罚?哪些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显然,相关界定不能光靠执法人员的主观认知和判断,细化完善法律标准才是良策。只有细化法律标准,明确列出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形,才能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不留下操作模糊的空间。

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从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个维度,对“小过重罚”的执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让执法部门举一反三,这比对一个个具体案件纠偏更有意义。(宁实平)



(作者:宁实平)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友情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20330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512017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署)网出证(桂)字第02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桂)字第0230号

网警备案号:45010302000253

桂ICP备11003557 南宁新闻网版权所有

举报电话:0771—5530647 邮箱:mail@nnnew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