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塘区:运输合同起纠纷 人民调解巧化解

南宁云—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黄思宁 通讯员 黎飘飘 马贤芳)近日,西乡塘区金陵司法所运用灵活的调解方式,成功促成一起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运输合同纠纷达成和解。该案的顺利化解,既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也保障了运输车队的合法权益,为建筑公司恢复正常施工秩序扫清障碍。这是司法行政法治助力营商环境的又一个缩影。

2023年2月的某天,金陵司法所突然涌入大批车队司机,嘴里说着“不把钱结清,项目别想开工!”,现场气氛一时剑拔弩张。原来是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车队莫某与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某南高速公路项目运输合同产生了纠纷,莫某的车队为了讨要运输工钱,将十几部运输车辆开至某百高速项目施工入口,阻挠该项目正常施工。施工方拨打110报警处理。在派出所民警耐心劝说下,双方来到金陵司法所请求调解。

经过调解员认真细致地梳理,该事件全貌逐渐清晰。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车队为某南高速项目运输水稳和沥青,项目由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梁某,梁某再转包给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某。

某南高速项目完工后,尚有部分运输款未结清,但莫某应项目负责人卜某请求,接着为某百高速项目运输水稳和沥青,在干了一个月活后,才于2022年12月11日正式和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某百高速项目的水稳运输量、运输单价、项目完工期限及付款结算方式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批转款到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称这是某百高速项目2022年11月、12月结算款和2023年1月部分运输预付款。但莫某认为,某南高速项目尚拖欠他们的运输工钱,应该先结清他们在某南高速项目的工钱后才是某百高速项目的工钱,而且他们收款有某南高速项目的备注字样。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则认为,他们在某南高速项目上,和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他们应该先结算给梁某,由梁某再支付给莫某,所以他们不认可莫某的说法。因此,双方产生纠纷。

经调解员调查了解,双方争议点较多,于是调解员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账目现场重新进行全面梳理,协调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多次对账,最终双方对所欠款项数额基本达成一致。但就如何进行偿还、结清款项,难以统一意见。

该案进行第三次调解。调解员再次向双方公司代表进行法律讲解、利弊分析,但由于双方代表对运输工钱分期给付数额以及对某南高速项目未有合同约定税票购买方是谁问题仍争执不下,为此还多次发生口角。

基于前三次调解不成的局面,金陵司法所廖亨所长转换思路,调整调解方式,由“面对面”转变为“背靠背”,同时找准问题结症,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向车队方解释了《合同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你们就是干活拿钱,年三十还守在工地等钱过年,非常理解你们不能回家过年的心情。”“两个项目都是你们公司的,车队切切实实也都是在干你们公司的活,你们公司能不能合并处理这两个项目的运输款项。再拿出点诚意,分期付款的前笔金额再向上级申请增加,让车队吃颗定心丸。”在廖亨所长和调解员法、理、情的角度劝说和耐心调解下,双方均做出让步。

经过近10个小时的不懈调解,最终双方代表就给付金额和方式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在调解协议书上进行签字、捺印。调解结束后,调解员指导双方代表进行司法确认。双方代表均表示十分满意处理结果,也对案件调解员“司法为民”的温情服务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金陵司法所在人民调解案件时,注重“自愿平等、依法调解”的工作原则,坚持以服务群众为导向,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不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着司法行政力量,护航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覃凤妮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卢超

(作者:黄思宁 黎飘飘 马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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