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公布
一年来,广西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7095件,著作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总量最多
发布会现场。通讯员 林艺 摄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林东婷)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度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公布2023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据了解,一年来,广西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095件,审结6175件。其中,著作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总量最多,案由多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以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权利客体主要集中于视听作品、摄影作品。桂林零某软件有限公司诉小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小某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典型案例节选
1.燃气公司员工受贿帮一人公司“拉生意”
中某燃气公司在南宁市取得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该公司在经营燃气管道建设等业务的同时,向须安装燃气报警器的客户开展燃气报警器销售、安装业务。朱某等人均为中某燃气公司员工。中某机电设备公司、燃某公司均为李某超设立的一人公司,李某超系某辰公司股东。
中某燃气公司根据另案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即李某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朱某等人约定由中某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客户谎称李某超经营的中某机电设备公司、燃某公司、瀚某公司是中某燃气公司的关联公司、合作公司,让客户与李某超的公司签订燃气报警器销售、安装合同,或者直接让客户与李某超的公司签订合同。
李某超向中某燃气公司员工行贿1000多万元,李某超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某燃气公司相关员工构成受贿罪等事实,主张中某机电设备公司、燃某公司、瀚某公司和李某超、朱某等人,构成商业贿赂、商业混淆以及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中某机电设备公司、燃某公司、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李某超通过控制上述三公司,并实际使用一套人员实施上述行为,行为上具有一致性,构成商业贿赂的共同侵权;上述三公司、李某超及朱某等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会使相关客户误认为存在关联或者合作关系,足以导致混淆,构成商业混淆的共同侵权。
法院判决中某机电设备公司、燃某公司、瀚某公司及李某超共同赔偿中某燃气公司经济损失2500万元,朱某等人在各自参与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内对上述损失赔偿数额承担相应份额的连带赔偿责任。
2.广西某学院使用简称被外省高校起诉侵权
广东某大学2008年10月21日获得“广外”注册商标所有权。广西某外语职业学院于2011年5月4日变更校名为广西某学院。
广东某大学发现广西某学院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简介、网站首页背景图片标题、网页栏目文字介绍、文章标题及内容中多处使用“广外”文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东某大学因向广西某学院寄送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上述使用行为、赔礼道歉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当高校将校名简称作为教育服务品牌申请注册取得商标后,该简称即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及品牌宣传效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后成立的其他高校在同行业领域使用相同或类似简称时,应当尽合理的注意避让义务,避免削弱既有商标的显著性以及该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广外”商标是广东某大学对其校名简称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及宣传推广,成为该校的教育品牌标志之一,且在相关公众中“广外”商标标识与广东某大学提供的教育品牌服务已形成紧密联系。广西某学院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对外发布信息,面向的群体不仅是本校师生,还有不特定社会公众;其在教育行业推广宣传教育服务或实际提供培训服务时对“广外”文字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属于在同行业领域对类似校名简称的使用。在没有证据证实有在先使用等先用权抗辩事实的情况下,广西某学院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抗辩在使用“广外”标识的同时加入其他标识,足以区分其提供教育品牌服务的来源,不会产生与“广外”商标混淆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使用行为实质上削弱了“广外”商标与广东某大学之间的联系,妨碍了该商标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
因此,法院判决广西某学院停止侵权,并赔偿广东某大学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编辑:韦玮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汤洁葵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20330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512017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署)网出证(桂)字第02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桂)字第0230号
网警备案号:45010302000253
桂ICP备11003557 南宁新闻网版权所有
举报电话:0771—5530647 邮箱:mail@nnnews.net
登录
还没账号?立即注册
点击头像快速登录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