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 增加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等规定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日报讯(记者 杨盛 实习生 徐金舰)记者日前从自治区新闻办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增加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并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平台建设作出规定。

结合广西实际,《条例》聚焦源头治理,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如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计划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如实记录听取意见情况。

《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此次《条例》修订,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问题进行立法,通过立法解决问题,聚焦基层热点、难点、堵点,结合广西实际,打造具有广西特色的亮点条款。在筑牢自建房安全防线方面,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此次修订增加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增加荷载和层数等,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其资格进行核实,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平台建设作出规定,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推动解决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时间长的问题。

编辑:罗宁

责任编辑:覃凤妮

值班编审:黄登


(作者:杨盛 徐金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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