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慧婷)6月21日上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在自治区生态环境新闻发布厅召开,会议介绍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有关情况。据悉,5月31日,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的广西地方标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正式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图为发布会现场。记者 李慧婷 摄
海水养殖是我区沿海重要的支柱产业,为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加快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潘国尧表示,制定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是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重要支撑,是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推动海水养殖业绿色转型升级、推进美丽广西建设的现实需要。
2022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标准》立项申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予以批复同意,经过2年多的调研分析、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标准》。《标准》统筹考虑了广西海水养殖特点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对适用范围、受纳海域分类、排放分级、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从适用范围来看,《标准》管控对象为封闭式海水养殖,如池塘、育苗池(场)、工厂化及设施化养殖车间,开放性海水养殖(如网箱养殖、围网养殖、滩涂底播养殖等)不在其中;从标准分类分级来看,标准分二类二级,按照受纳海域的环境功能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分为重点海域和一般海域,排入重点海域的执行一级排放限值,排入一般海域的执行二级排放限值;从污染控制指标来看,《标准》设置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共5项指标以及相应的一级和二级排放限值;在监测要求和结果判定中,明确了监测点位设置、采样规范以及测定方法,并规定了结果判定方法,出现任一项指标监测结果超过标准限值的,则判定为不达标;在实施与监督中,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处长赵保振介绍,广西封闭式海水养殖场所养殖的种类主要以养虾为主,鱼类次之,蟹类和其他类较少,养殖种类较单一;养殖总面积约为36万亩,总养殖户数达2万余户,养殖规模总体偏小。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口数量繁多、分布散、设置不规范,未经处理的尾水排放对邻近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已成为制约海水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广西出台地方标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明确污水排放的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填补了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空白,《标准》的实施将对我区海水养殖业带来积极影响。”赵保振表示。
编辑:黎南茜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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