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南宁市颁布新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6月28日,记者从《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获悉,为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新修订的《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李琴 摄

据了解,《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南宁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见义勇为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近年来国家、自治区陆续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规定,因此全面修改现行条例,对进一步做好南宁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十分必要。

据介绍,为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规定》不设章节,自治区条例已有的具体规定不予重复;《规定》侧重于有几条立几条,旨在明确南宁市奖励标准,突出南宁特色保障举措,解决南宁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关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规定》加大了力度。《规定》在自治区条例规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奖励金额五万元、三万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两级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对于其他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的“起始线”分别为二万元、一万元。

在执行自治区条例明确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措施的基础上,为与时俱进做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规定》新增以下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措施:

救治、医疗优待措施。为加大保障力度,有效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规定》明确因见义勇为负伤抢救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先行垫付的规定;明确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长期治疗或者见义勇为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应当按照优抚、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给予保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应当给予适当医疗费用补助;明确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后续治疗中,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待遇的规定。

殡葬服务保障措施。明确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去世的,市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协调殡葬管理机构为其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安排公益性公墓墓位进行安葬,并在公墓使用期间免收公墓墓位维护管理费。

全社会尊重见义勇为人员的义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

(作者: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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