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实平】文明养犬:法律约束不能落空 公众意识不能掉队

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一对母女在小区内遭到大型犬只扑倒并撕咬,尽管母亲用身体极力保护幼童,但仍无法阻止幼童被撕咬,最终幼童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事件的过程令人触目惊心,幼童的伤势也牵动着广大网民的心。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狗主人已到案,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是,这不禁让人反思,依法依规文明养犬,真的就这么难吗?牵好手中的“狗绳”,真的就那么难吗?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升,我国选择养宠物作为生活陪伴或精神寄托的人越来越多,据《2023中国宠物行业趋势洞察白皮书》统计,今年我国猫狗数量达到1.2亿只,养猫养犬家庭数即将突破8700万户,养宠家庭的数量越来越庞大,继而衍生出来的“人与宠物”的矛盾也日趋凸显。近年来,因遛狗不拴绳、“散养”犬只等不文明行为而造成人员受伤的新闻屡屡被曝出。这说明,做好养犬管理已经迫在眉睫,提升公众文明养犬意识已经刻不容缓。

笔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关于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除了《民法典》《动物防疫法》等大众熟悉的法规法规外,还有由各地制定并执行的地方性养犬管理条例。例如,《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一般管理区内,攻击性强的危险烈性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了犬类管理长效机制,对养犬行为给出了明确规范。

我国对于犬只伤人一类案件在《民法典》中是用侵权责任予以规定的,并未对犬只伤人后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明确规定。而地方性管理条例对不文明养犬行为,采取措施也大多是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现金罚款。我们都知道,大多数市民都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养犬的,存在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只是少数人,而往往这少数人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甚至可以说,现行法律对其没有太大的约束力,不足以对他们产生震慑作用。其实,近年来,网上关于“增加违法成本”的声音不断,有网友建议“将严重养犬违法行为纳入失信记录管理,比如可以规定将三次以上在公共场合遛狗不栓绳以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造成犬只伤人等行为纳入失信记录管理,促进养犬人遵纪守法、文明养犬。”也有网友呼吁“应该像酒驾入刑一样,将危险性动物或者宠物管理不善(不拴绳、不圈养等)纳入刑法进行规制。”所以,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让法律的约束力落空,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说到文明养犬,提升养犬人的文明素养也是关键。近年来,市民的文明意识是在不断加强的,大多数市民都能做到规范养犬,不影响他人的日常生活,甚至主动发起或积极参与文明养犬的劝导行列。而存在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少数人,往往比较以自我为中心,意识不到文明养犬的重要性,因而才导致了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屡禁不止、频频发生。为此,要想引导社会公众文明养犬,逐渐养成文明养犬的良好习惯,首先必须培养养犬人自觉养成文明养犬的意识。例如,是否可以增加文明养犬知识考试,规定考试合格后才能办理登记,亦或者,发动社区或小区业主组建文明养犬微信群,将养犬人组织起来,发出文明养犬倡议,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抵制不文明现象。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一位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希望每一位养犬人都可以行动起来,增强法制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携手共创健康、和谐、美丽的环境。(宁实平)


(作者:宁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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