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追求更加美丽,李女士到南宁一家美容机构门诊部做医美手术,不料出现意外,送医抢救无效离世。事发后,死者亲属将该美容机构门诊部和参与急救的医院及转送的医院一并告上了法院。那么,三被告对李女士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女子整形手术后晕倒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2月9日,李女士来到南宁一家美容机构门诊部(以下简称A门诊部),计划做美容整形手术。在该门诊部医生的推荐和保证下,李女士采纳了一系列推荐手术方案,并于当日在局部麻醉下接受双侧重睑成形术等多项手术。次日,她在局部麻醉+静脉强化麻醉下再次接受多项美容整形手术。
同年12月11日,李女士突然在A门诊部晕倒,护士拨打了120。随后,由C医院救护车将李女士送往B医院抢救,经抢救后于当日宣告临床死亡。
事发后,李女士的亲属将A门诊部、B医院与C医院都告上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冰冻费及特殊防腐整容化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8.5万元。
庭审中,三方被告均表示责任不在自己。
参与急救和转送的医院均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女士进行了尸体解剖、病理学检验、死因鉴定。鉴定意见为:李女士符合整形美容术后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此外,司法鉴定中心对各被告在李女士的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为:A门诊部在诊疗活动中存在入院时未进行VTE(静脉血栓栓塞症)风险评估,未见A门诊部根据VTE风险程度给予药物预防,术后未见A门诊部动态评估VTE风险和出血风险,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发现李女士VTE和出血的风险情况变化,未及时给予修正预防方案的过错,其过错导致发生肺动脉栓塞的风险未能降低,与李女士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李女士所患疾病的凶险性、医疗机构的等级等因素,A门诊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与李女士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原因;B医院与C医院在李女士的诊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与李女士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涉事美容机构门诊部需担责五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三被告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力、参与度大小的问题。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报告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所依据的医学文献、诊疗规范等参考文献具有权威性,且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该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鉴定资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程序合法,故法院对前述鉴定意见均予以确认并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
最终,根据A门诊部的过错责任比例,法院确认A门诊部承担50%的侵权责任,B医院与C医院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司法鉴定中心对各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A门诊部在李女士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即使是由有资质的医生正确操作使用医疗美容产品,也可能因消费者的个体差异导致一定概率的不良反应发生,消费者在选择使用医疗美容产品或者尝试医疗美容项目时,应当事先与医生进行充分沟通,对美容治疗的预期效果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评估,理性选择医疗美容。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若其中的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晚报 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李珊 梁柯)
编辑:韦玮
责任编辑:李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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