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门”事件屡见不鲜,甚至有些家长在孩子发生过大额打赏行为后,仍疏于监管,导致发生二次打赏行为。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赏主播的案件,10岁男孩小州的母亲希望追回孩子打赏主播的14万元,未获法院全额支持。(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具体到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当代理人不予同意或追认打赏行为时,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应该无效,平台基于这种无效打赏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在过去的很多案例中,最终都以平台退还相关费用而结束。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念,自控能力较差,容易受到巨额打赏或游戏的诱惑。网络平台应设立相应的防护机制,限制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确保他们在合理的范围内消费。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固然重要,但也不应过度强调平台的退款义务而弱化了家长作为监护人的监管责任。
具体到本案例中,家长明知道自己的孩子曾经出现过巨额打赏行为,但却疏于管理孩子使用电子产品,也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支付密码等隐私信息,才导致了孩子再次出行巨额打赏行为。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孩子正确使用网络,避免其沉迷于网络世界。因此,家长应该密切关注孩子在网络上的行为,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使其了解网络消费的规则和风险,培养其正确的网络消费观念和网络行为习惯。
“熊孩子”二次打赏平台不给退全款这一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家长在发现“熊孩子”有网络打赏行为后,追偿之余更需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如果家长一再放任孩子打赏,那就只能承担相应的损失。(宁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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