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6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6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2023年6月28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黄浩邦等12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设立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专项资金,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议案》(第56号)的审议结果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市本级不考虑设立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专项资金,应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有效提升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结率和落实率,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将议案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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